【最新消息】2022新噪聲法下的住宅建筑隔聲降噪
發布人:fengtai 時間:2022-05-27 11:19:54
轉自清大建聲實驗室 2022-05-07 12:12 發表于北京 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1 住宅建筑聲環境
住宅建筑是人們生活、休息、睡眠的重要場所,其聲環境質量不但影響居住的舒適度,而且事關居住者的身心健康。
首先,居家生活需要安靜,特別是,休息睡眠更需要安靜,這就要求建筑應降低室內外噪聲傳入,如窗外的城市干
線、高速公路、輕軌線路、機場航運等交通噪聲;建筑內部的噪聲也不容忽視,如電梯運行的隆隆聲,地下室水泵
的嗡嗡聲,空調室外機的轉動聲,樓內供暖機組的振動聲,通風機的嗚嗚聲,變壓器的蜂鳴聲,PVC下水管道的沖
水聲,發電機的轟鳴聲,地下污水泵排水聲,水龍頭用水的水管湍振聲,關門時的咣當聲等,這些噪聲使人們的安
居環境受到極大的干擾和破壞。。
人們生活在各自的空間,互相之間需要私密性。例如,兩戶鄰居家庭生活,既不應相互看到,也不應相互聽到,否
則不僅尷尬,還容易產生矛盾。建筑隔聲是私密性的根本保障。因傳遞機理的不同,隔聲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空氣
聲隔聲。所謂空氣聲,指的是聲源發出聲音后,先是經過空氣傳播,再撞擊建筑結構構件引起構件振動,之后再向
另一空間輻射聲音的傳遞過程,例如說話聲、電視聲等即屬于空氣聲。另一類是撞擊聲隔聲。撞擊聲是指,聲源直
接撞擊結構構件引起振動,振動再向另一空間輻射形成聲音的傳遞過程,例如樓上的腳步聲、孩子跑跳聲、拖拽家
具滑動聲等。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住戶對聲環境的要求也日益提高,隔聲降噪問題越來越成為住宅品質的痛點之一。但
是,以往出于建設經濟成本考慮,聲環境指標要求較低,與發達國家差距很大,如住宅夜間的噪聲限值僅不大于37
dBA(2000年WHO世界衛生組織推薦的標準是30dBA),分戶墻體的空氣聲隔聲量限值僅不小于45dB,樓板撞擊
聲隔聲限值不大于75dB,再加之開發商及設計單位對隔聲降噪的認識較為有限,造成長期以來我國住宅聲環境品質
較為低下。甚至,即便標準不高,但不達標的現象還是時有發生,噪聲擾民或隔聲問題的投訴屢見不鮮。
2020年以來,國家及地方針對住宅建筑密集地出臺了更高的噪聲和隔聲標準,如2021年1月1日實施的北京地方標準
DB11/1740-2020《住宅設計規范》,最先將分戶墻空氣聲隔聲標準限值從45dB提高到的50dB,將樓板撞擊聲標準
從75dB嚴格到65dB,也就是說2021年后批復立項的北京地區新建住宅建筑的隔聲標準必須大幅度提高,否則屬于
不達標行為。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標準《建筑環境通用規范》GB 55016-2021(全文強條,即強制性工
程建設規范,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將臥室室內夜間允許噪聲限值從原來統一的37dBA,分別一躍提高到一類
聲功能區的30dBA、二三四類聲功能區的35dBA、建筑物內聲源的33dBA;還有,新修訂即將頒布的《民用建筑隔
聲設計規范》GB 50118-2021,以及即將頒布的新標準GB55xxx-2022《住宅項目規范》,將分戶墻隔聲量限值從
45dB提高到50dB,樓板撞擊聲隔聲限值從不大于75dB嚴格到65dB,臨街外窗隔聲量限值從30dB提高到35dB,而
且,室內噪聲標準要求中還新增了低頻噪聲限值,使得我國建筑隔聲降噪標準體系全面與世界發達國家接軌。這些
標準的出臺,將大大提高住宅建筑聲環境的設計標準,同時也要求設計單位和開發商提高隔聲降噪的設計能力和成
本投入。
然而以前,由于缺乏法律體系的閉環保護,也就是在規劃、設計、建造、銷售的建設全過程中缺乏事前公示、事中
監督、事后處罰等法律法規保護,即便是設計未達標或施工效果未達標,也很難明確和追究相關責任,再加之住宅
噪聲隔聲問題常常比較隱蔽,開發商和建筑師在建筑圖紙上對其不像效果圖那樣一目了然、購房者入住之前很難直
觀感受察覺到,一旦入住發現問題,又常常因為結構、裝修、荷載、成本等因素彌補改造極為困難,由此產生的矛
盾沖突往往久拖而不決,令購房者苦不堪言。
2 新噪聲法的新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已于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
過,并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簡稱2022新噪聲法。
2022新噪聲法中,將居住建筑(主要含住宅)列為需要保持安靜的噪聲敏感建筑物(見第八十八條),并對開發商
提出了制度規定可操作性極強的、以隔聲降噪標準為依據的、附帶有明確法律責任的閉環管理要求,將對法規施行
后住宅建筑的聲環境保障產生立竿見影的深遠影響。表1給出了新噪聲法對開發商的具體規定。表2列出了新噪聲法
住宅建筑隔聲降噪相關法條。
表1 2022新噪聲法住宅建筑隔聲降噪要求一覽表
售企業即屬于違法行為,一方面可能面臨房管部門的處罰,另一方面因違法在先,如購買方要求,買賣合同可判定無
4 法律責任
此次新噪聲法頒布以后,與以往最大的不同是,對住宅開發商和銷售企業給出了明確的違法責任。如果未在銷售場所
公示住宅噪聲情況、或未納入買賣合同、或未在合同中明確住宅共用設備設施位置或者建筑隔聲情況,則開發商或銷
效。如果公示信息或買賣合同中弄虛作假,或噪聲隔聲等數值與實際不符,輕則可判定銷售合同無效,重則,如給購
房者造成連帶損失,可判定為欺詐行為,并受到加重處罰。
需要指出的是,噪聲或隔聲問題的民事訴訟案件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并不罕見,甚至時有發生。但是,以前的國家標
準相對較寬松,大部分開發商在滿足一般建筑建設條件下,基本可以達到或在限值附近(如,常用的加氣混凝土砌塊
及條板的隔墻空氣聲隔聲量在老標準限值45dB上下、100-120mm厚樓板上鋪保溫層等常規樓板做法的撞擊聲隔聲量
也在老標準的75dB左右、以及滿足保溫要求的中空玻璃外窗大都能滿足將室外噪聲隔絕到室內老標準的37dBA附近)
,所以購房者即便告上法院,其退房、修補、賠償等訴求往往很難得到支持,再加上以往聲環境訴訟案件往往涉及較
多模糊的法律邊界問題、鑒定取證專業性也非常強,所以造成訴訟會拖得很久,使得上訴的購房者身心疲憊,心灰意
冷。
新噪聲法和新標準給予開發商和銷售企業前所未有的法律壓力,倒逼他們必須正視甚至重視住宅隔聲降噪問題。如果
仍延續以往對待聲環境措施的態度,不達標可能是大概率事件。
《民法典》第四章,產品責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
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第一千二百零七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
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
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噪聲和隔聲問題是能夠危害購房者健康、導致鄰里糾紛的,是可能產生損害后果的。根據以上法條,如果住宅產品聲
環境質量不達標,購房者可依法追償。
特別是,未來新階段的聲環境標準要求提高了,一旦開發商或銷售企業事前重視不足,投入不到位,導致不滿足標準
時,購房者如若以健康危害、鄰里矛盾等為由進行法律追責,則屬于“環境污染糾紛”,那么開發商或銷售企業必須
“舉證倒置”,也就是反過來拿出合法證明,證明并非是因自己所銷售住宅導致的問題,這對開發商而言是非常被動
的。其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七章,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
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
責任。”,
還有一個非常重要問題是鑒定取證問題。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民事應執行“陽光取證”,也就是民事案件取證方法要
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對于住宅聲環境而言,就是雙方都要同意具備資格的鑒定人,而且測試時一并在場。其法律依據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第七十九條當事人可
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
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以往是購房者著急解決問題,大多是積極推動取證過程,而開發商或銷售企業(物業)
往往處于被動配合角色,常常出現推諉、拖延甚至干擾取證。但是在標準提高、達標難度加大、法律責任明確、且
“舉證倒置”多因素疊加的新噪聲法施行之日后,情況將可能出現逆轉,也就是開發商或物業更著急,因為“舉證
倒置”一旦超過了舉證時效,往往開發商或銷售企業會被判敗訴。
3 技術問題
法律法規提出了制度上的要求,標準規范給出了指標上限值。那么,住宅建筑具體而言,都有哪些需要認真對待的隔
聲降噪問題呢?
項目選址對于區域聲環境質量而言是決定性的。為了避免噪聲干擾,住宅選址宜遠離機場車站、鐵路輕軌、公路干線、
工業區等噪聲環境較差的區域。交通噪聲的影響對于臨街住宅非常普遍,尤其是臨近高速公路、鐵路沿線、城市軌道
時,噪聲影響就更加顯著了。為了降低噪聲干擾,一方面,可采用聲屏障、綠化隔離帶等措施;另一方面,地形條件
(如堆坡、高堤等)以及建筑物之間的相互遮擋關系也可進行合理利用。由于種種原因,無法避免交通噪聲影響時,
可采用隔聲窗保護住戶室內聲環境,但是,因限制了開窗通風,隔聲窗方法非常被動。
住區內規劃,很大程度上會嚴重影響住宅聲環境。應通過合理布局,利用公用緩沖地帶,降低區內機動車噪聲影響;
應集中布置機房、鍋爐房等噪聲源,集中進行降噪處理;對住區內社會生活(如底商)噪聲應合理控制隔離,有效地
使用規劃手段營造良好的住區內聲環境。
住宅平面設計不良引起的噪聲常常令人遺憾。臥室、起居室等噪聲敏感房間應盡量避免臨街,若無法避免臨街,可設
置封閉外陽臺形成緩沖隔聲空間,且宜盡量避免設計透聲面積很大的全景窗、落地窗、飄窗等。住戶單元平面設計時,
分戶墻兩側應布置功能用途近似的房間,臥室、起居室、書房等應與廚衛、餐廳等噪聲不敏感房間有效分區。電梯井
平面布置應禁止與臥室、起居室緊鄰,這是因為,電梯上下運行時,振動會通過井壁上的軌道傳遞給隔墻,進而直接
將噪聲輻射到住戶室內。在國內,因電梯噪聲擾民問題所引發的糾紛不勝枚舉,究其原因幾乎全部是因為平面上的緊
鄰關系。如果設計中出現臥室、起居室與電梯緊鄰的特殊情況時,電梯井必須進行有效的吸、隔聲處理,頂層機房也
需要對曳引機等做隔振處理。
需注意防止住區內機房、水泵、風機、變壓器等設備設施的噪聲干擾,設備設施不應與臥室、起居室緊鄰布置。時常
,出于容積率等因素的考慮,水泵、變壓器等噪聲設備被設置在負1層。設備運行時,上層住戶會受到固體傳聲所形
成的二次噪聲影響,這種結構噪聲的傳遞可能不僅止于1層。為了防止這種情況,必須根據設備噪聲的振動狀況,
合理采用吸聲、隔聲、減振等綜合有效手段,特別是處理好隔振問題(例如采用浮筑隔離基礎、更換高效減振器、
軟連接處理等),切實有效地降低設備設施噪聲對住戶的干擾。
室內設備有增多趨勢,如衛生器具、給排水管道、排風排氣裝置,以及高檔住宅的空調風機盤管末端等,其噪聲干
擾不容忽視。應注意選用低噪聲設備(如鑄鐵排水管、靜音水管、靜音風機、靜音風機盤管等)或低噪聲系統(如
同層排水技術、全新風空調系統)來降低室內噪聲。室內設備選型時,應將噪聲參數作為重要考核指標,防止破
壞住宅的安靜。
4成本問題
任何性能提高,不可以不付出一定成本的。在新噪聲法的強力督促下,開發商可能需要聘請更具隔聲降噪經驗的建
筑師或聲學顧問以解決“公示噪聲情況及防治措施”、“納入買賣合同”等前置法律文書中的聲學技術問題,需要
委托專業聲學檢測單位檢測乃至驗收隔聲降噪效果,需要采購聲學效果更好的墻體、樓板、乃至門窗、設備等(特
別是為了提高隔聲量,有可能必須采用加厚的墻體或樓板,由此導致室內使用面積或層高降低),甚至,還有可能
因經驗不足而未達到噪聲隔聲標準而受到法律的處罰,這些都可能是成本!
實際上,隔聲降噪本身是一整套從規劃、到設計、到施工、到材料、到驗收、到交付的鏈式系統工程,前置處理措
施越到位,后續環節成本付出可能越小。例如,選址規劃階段能夠充分利用計算機模擬技術對住宅防噪距離或建筑
之間遮擋關系進行優化設計獲得良好的降噪效果,要比事后設計采購隔聲窗的被動方法更高效、更節約成本;再如
,在建筑設計充分利用承重墻作為分戶墻(重量大的墻體天然隔聲量高,即隔聲理論中的質量定律),要比被迫采
用厚厚的高隔聲量輕質墻體更節約空間、更省工省料省成本;在施工和材料選用環節,增加聲學現場中期檢測和材
料的實驗室復核測試,比完工后才發現存在隔聲不良的隱蔽施工或聲學不合格材料已經被安裝進去了的“亡羊補牢
”要主動多了。還有,施工過程中的漏洞、孔隙等漏聲部位必須進行有效封堵,否則,即使墻體或樓板的隔聲量再
高,都會因為縫隙漏聲而造成隔聲性能大打折扣。
另外,有些為了隔聲降噪可能會產生隱形附加成本。例如,減低樓板撞擊聲的浮筑樓板構造,為了獲得更高的隔聲
指標,不但減振墊層上的混凝土層更厚直接增加了建筑成本,而且混凝土墊層厚了重量荷載也就大了,更大的荷載
需要梁柱及基礎結構的加大加厚,由此形成隱性附加成本。
總之,通過科學合理的各環節聲學控制,住宅建筑隔聲降噪的成本是可以大大優化的,否則,難免事半功倍。
5 結語
建筑大師路易斯•康曾說過,安靜和光共同譜寫了“環境的靈魂”。安靜令人舒適、健康,有助人們集中精力,而噪
聲和嘈雜聲令人心煩意亂,使人煩惱。人類數百萬年的進化過程中,自然環境基本都是安靜的,我們人類的基因也是
追尋寧靜的,只有近100多年來工業化出現以后,噪聲才逐漸蔓延開來,不斷污染著人們周圍的環境。
聲音與人如影隨形,住宅建筑聲環境與人們朝夕相處,就像一日三餐的飲食一樣,我們不需要那些油炸膨化食品一樣
的惱人噪聲,我們需要的是富有營養、品質高貴的安靜環境。新噪聲法為住宅建筑的隔聲降噪提出了更高要求的新指
引,開發商和設計師們,必須采取切實可行的降低噪聲、提高隔聲的技術措施,達到甚至優于國家以及地方的限值標
準,才能夠為安靜睡眠、休息靜養等人類最樸素也是最珍貴的居住環境提供根本性的健康保證。